咨询热线:

13917067268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0

  导读:本文主要讲述一名男子立下遗嘱,将其房产赠与对其进行照顾护理的女性第三者,男子去世后,第三者要求继承男子房产,但是,但是遭到原配夫人的拒绝交付,双方因此纠纷向法院起诉。那么,第三者继承房产的遗嘱是否会被法院支持呢?

  事件简述:

  44岁的林女士,婚后几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两人相依为命。2000年,儿子高考失利,为了让儿子能学会一门手艺,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陈先生学习电焊。陈先生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经过长时间的相处,陈先生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先生突患重病,住院期间,一直是林女士悉心照顾,因为陈先生的妻子常年有病,陈先生的儿子,经常忙于生意,无暇照顾。数月后,陈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陈先生曾立下遗嘱,并已公证,遗嘱中写到,陈先生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第三者林女士所有。

  陈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先生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小陈要求取得遗赠房屋,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陈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法庭判决:

  庭审中,陈先生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先生病危期间,叫陈先生立遗嘱,将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先生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先生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先生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先生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

  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先生还主动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先生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先生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先生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知识拓展:

  上述事件中,陈先生的遗嘱中虽然将第三者林女士列为可继承人,并将房产分配给林女士,但最终,因为遗嘱内容违***公序良俗的原因,第三者继承房产的遗嘱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继承房产具体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由上述事件可知,并不是所有的遗嘱内的房产都可以继承的,继承房产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手机:13917067268    电子邮箱:2861100674@QQ.COM    粤ICP备13006834号-4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