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佣金金额后,房屋买卖最终却未成功,卖房者是否需足额支付佣金?近日,静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拥有外国国籍的张某(化名)欲出售名下一商品房。2012年11月12日,经中介居间,张某之父代他与购房者洪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洪某购买张某名下房屋,总房款580万元;买卖合同签署即表明居间成功,张某及洪某应按总房款的1%支付佣金,金额共为11.6万元。然而,该起房屋买卖最终因故未能成功。
去年11月,中介商诉求张某支付涉案钱款。张某辩称,一方面自己和洪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面中介在签约程序上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自己在《佣金确认书》中“是否代他人承担佣金”一栏中勾选了“否”,因此本应由洪某承担的佣金无需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签约程序存在欺诈,却未提供相关证明。而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提供房产信息、促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中介只有在无瑕疵地完成全部服务后,才可收取全部佣金。因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得到履行,居间服务未全部完成,遂酌情判决由张某支付中介佣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