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17067268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安置房要如何办理赠与手续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4

  导读: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那么安置房能否赠与他人呢?具体的赠与手续要如何办理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书)。

  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安置房赠与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房屋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手机:13917067268    电子邮箱:2861100674@QQ.COM    粤ICP备13006834号-4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