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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9

  导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挪用公款的几种情形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根据全国人大有关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2)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里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应当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归私有公司或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5)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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