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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要如何理解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8

  导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具体是指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国有单位和客户资金的统称。而狭义上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资金。

  这里对“公款”的理解是款项或者物资,都是具有一定物质表现形式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支付方式的新型化、多元化等的因素,仅将“公款”的形式局限于有形的款项或者物资,既不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这里的“款”应当进行扩散外延的理解,它还包括一种财产性权利。

  一、从理论研究看,明确“公款”包括财产性权利有一定基础。

  笔者认为虽然这里的“款”应当被理解为可以包括财产性权利没有明确的提法和规定,但在理论界及有关实践中确实也有如此理解和操作的。最典型的就是挪用公款进行担保的案件。众所周知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几种形式。而其中有部分形式在设立之时并没有发生物质形式上的财产转移,例如保证只是担保人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处分的也仅仅是国有财产的财产性权利,而并不具体指向哪一个具体的款项或款物。

  二、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看,明确“公款”包括财产性权利并不与有关法律冲突。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中的“款”只是一个代名词,并不局限于“款项”,这点已经从《刑法》明文规定挪用特定款物构成挪用公款罪得到确定。既然“款”未被确定为款项或款物,就有了延伸理解的空间和法律可行性。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国库券做挪用公款论也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有将挪用财产权利作为挪用公款的。因为归根结底国库券并不是货币,它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体现,是以国家为债务人的债权体现。

  三、从危害性角度讲,也应当明确“公款”应当包括财产性权利。

  由于没有物质表现形式,这种挪用将更为隐蔽。但是其给国家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并不比一般意义上的挪用公款少。事实上,从会计学角度来讲国家的财产是由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等组成的,我们当然不能只保护其中的一方面或几方面,而是应该全面保护。如果我们抱定现状、死守不变,只能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从而使国有资产多了一个流失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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