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17067268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什么样的商品房合同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导读: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什么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会无效或者可撤销?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10)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手机:13917067268    电子邮箱:2861100674@QQ.COM    粤ICP备13006834号-4

地址:中山北路2911号中关村科技大厦30楼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