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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刑法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7

  导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为各种犯罪都提供了一个新的犯罪平台,赌博犯罪也不例外,那么在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怎么规定网上赌博罪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上述刑法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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