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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无效要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9

  导读:在房屋买卖中需要签订房产合同,但并不代表签了合同,房子就是你的。那么要是房产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要如何维权呢?怎样进行赔偿呢?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赔偿处理办法

  1、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

  2、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

  3、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4、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房屋处理办法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归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建设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价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4、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错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而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法院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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