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是否一定要以合同形式进行呢?口头合同能否构成合同诈骗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于2009年11月承租一食品加工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生意,便想利用厂的名义骗些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成品销售。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牛某以食品加工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邱某订购食品原料,口头约定约定货到付款。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牛某谎称到某城区付款,将被害人邱雪文骗离厂区,后牛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牛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
【分岐意见】
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属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口头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逻辑关系上,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而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独立成罪,所以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内,其目的应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般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权。
本案中,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购买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款项均达成合议。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两者客观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款未明确在客观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从立法者的本意应理解为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