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犯罪的复杂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致使案情错综复杂。有些案件还牵扯到多个省、市的数十个单位。
(二)犯罪的隐蔽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再加上交易双方在帐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觉。因此此类案件的发案多是检举、控告、自首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单位及个人不发案则已,一但发案易发大案、要案。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1、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