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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示范性条款有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30

  导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加以明确的,而合同“示范性条款”一般被认为是合同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款。那么合同中的“示范性条款”有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

  (三)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标的的质量须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标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规定所允许的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有偿合同的条款。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都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五)履行的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因而是重要的条款。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应当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期限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它也不影响成立。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还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以及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也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因此十分重要,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涉及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以明确。例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将来及时地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机构等的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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