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那么房屋拆迁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房屋拆迁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吗?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