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的更好发展,而在房屋拆迁中总是纠纷不断,那么在房屋拆迁中有什么样的常见问题呢?这些问题要如何解决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屋政策与管理落后,拆迁受到阻碍。
我国几部用于调整拆迁补偿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概念,这就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很容易对公民产生紊乱,从而给予公民一种错误的导向,更严重的就会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法律的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了,甚至还会带来诟病。而现实的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期望值落差比较大,这就更加使得房屋补偿制度要因地制宜,从当地实际出发,寻求双赢的和谐的局面。
(二)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拆迁补偿不到位。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拆迁人拿到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边谈判、边补偿、边拆迁。没有按照先征收、再补偿、然后拆迁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政府在没有依法征收房屋、撤销原来已经给被拆迁人发放的房产证的情况下,就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形成 “一女二嫁”,导致在拆迁活动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这不仅违反了政府的诚信原则,更会因为有同一机关发放的两个相矛盾的有效证件而引发一系列拆迁上的矛盾和问题。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操作。
我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房地产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拆迁条例》。这些条例、规范及意见对房屋拆迁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致使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
房屋拆迁纠纷规范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地政府自己制定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
1、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房屋拆迁通常是由于土地或作为私人财产的房屋被征收或征用,以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发生,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2、房屋拆迁必须以给予补偿为前提。
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而征用则是以权利人之使用权的丧失为代价,因此征收和征用在本质上是通过行政权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不自由的财产流转行为,因此法律必须对此提供矫正或救济途径,通过法律事先强制性规定“给予补偿”为救济方法。
3、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拆迁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而征收或征用又以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为前提,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或征用权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