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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8

  导读:在离婚协议的签订中,难免会包括赠与条款,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能否撤销?

  1、合法有效的协议不能撤销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2、撤销赠与条款要符合法定条件

  (1)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

  (2)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离婚协议赠与条款与一般的民事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1、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均具备单务、无偿特征,而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在订立赠与条款时,离婚双方因曾经共同生活的因素,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涉及情感因素,未来生活中在财产方面对子女抚养及老人赡养等问题做出安排。一方出于经济扶助的目的,将财物赠与子女,其中体现了对子女抚养的道德义务,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区别。

  2、赠与协议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子女抚养内容共同组成协议的附随条款,两者需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为特定人(夫妻间)在特定时间(离婚时)协商订立,且该条款及子女抚养条款均为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创设。因此,若单独撤销赠与条款,则破坏了整个离婚协议的完整性,是对已作出的离婚协议的一种否定。

  4、赠与协议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成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的赠与则系夫妻双方协商将己方或双方财物赠与他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赠与物产权尚未转移,撤销权的行使也需得到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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