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从其他律师处获取檀卷的问题。例如,只要在检查起诉后,或在审判阶段,甚至在第二审判阶段才进行干预的律师,往往需要从曾经的律师那里取得本案的檀卷。
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律师都不愿做出让步。或者担心檀卷泄露,被追查法律责任的;仍是(心胸狭窄?)…
如果文件很少,新律师自己阅览这些文件并不困难。如果有几百个文件,但没有光盘,其他律师不愿意供给案子,检查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新律师,只能在法庭上一页页地摄影
在本案中,从其他律师处获取檀卷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律师之间不可或缺的合作。
第十四条律师处理刑事案子的规范(2017)规则,律师处理刑事案子,律师在不同的地方,一同帮忙调查、收集依据和采访中,,当事人的赞同,处理授权和委托律师程序一同作业。当事人在侦办、检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上诉、再审中替换律师的,改变前的律师能够为改变律师供给案子介绍、案子档案资料和依据资料的便当。
第二百条:处理检查死刑案子的辩护律师,能够预约与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人了解情况下,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需要供给相关资料,能够仿制文件向人民法院,也能够请求原工作律师供给事例文件,如个案作业承办律师应当供给便当和必要的帮忙。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替换律师,改变前的律师能够为改变后的律师供给方便的案子介绍、案子档案资料、依据资料等。原承办案子的律师应当为后来参加的律师供给方便、帮忙办案资料和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