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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保管关系物业负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车辆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若仅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无责任。
  
  若小区内无专门车库,业主将车辆自由停放小区,除特殊约定外,双方可以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一旦发生失窃物业不负责任。
  
  若小区内有专门车库,并无专人看管,无论是否收费,一般而言,双方关系也是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对车辆失窃不负责任。
  
  若物业对车辆停放实行收费,并设置了专人看管,并且双方约定了保管关系,看管人掌握了车辆的控制权,则物业应该对车辆失窃负责。
  
  ■相关案例:小区内车辆被盗告物业无果王女士的汽车停放在小区内,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露天临时停车费。前年12月22日晚车辆丢失。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女士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故判决物业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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