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原告:李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
2、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10月31日,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 xx年xx月xx日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柳州市xx路x号的xx大厦楼盘xx号房,购房金额为x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2011年x月x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规定,预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
截至起诉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原告所购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交房义务,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x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