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物业管理协议签订后,物业管理单位就要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要是在协议签订后不履行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件回放:
我市某物管公司诉称,业主杨某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与房开公司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纳了前期物业管理费,但之后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364元迟迟未交,期间物管公司向杨某多次下发《物业管理催费收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业主杨某认为,双方确实建立过前期物业管理关系,但物管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拒交物管费。杨某说自己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入住后小区纯净水系统、智能化设施逐步投入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可按比例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每项20%,限于未达使用条件前)。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物业管理服务涉及到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物管公司为作为业主的杨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杨某就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而杨某以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如未能实现智能化设施投入使用,买受人可按比例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杨某认为房开公司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以此拒绝向物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最终法院判定杨某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违约费用。
律师释疑:
物管纠纷是近年来“涉房”纠纷的一个新热点,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费的欠费追讨问题上,欠费原因以房开公司遗留问题、物管服务不到位等为主。然而此类案件为何多数判定业主败诉?很多业主认为,房开公司与物管公司是“父子兵”的关系,因此常常将与房开公司的矛盾引申到物管公司,实际上,房开公司违约与是否向物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两个法律范畴,业主应区别对待。业主对于房开公司的遗留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对于物管服务不满意,均可通过诉讼形式解决,但不能以此拒交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