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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类型的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那么有什么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呢?

  (一)“阴阳合同”逃税款引发纠纷

  在一些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会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

  “阳合同”,系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在昆明地区一般只要不低于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各区域情况发布的指导价格即可办理登记,并依据此价格交纳各项税费。这种操作方式确实可以为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节省不少税费(尽管法律规定交易税是由卖方承担,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已由卖方将其转嫁给了买方)。

  “阳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价格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金。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法院一般都判定其无效,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但举证证明“阳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一方(一般系卖方)。为了便于卖方举证,在“阴合同”中对此问题则要做专门的技术性处理了。

  所谓“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和意图。为了解决“阴阳合同”部分内容(尤其是有关价格的约定)的相互冲突问题,双方应在“阴合同”中特别注明“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并用于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房屋买卖备案和权属登记之用,不能用于确定甲乙权利义务的根据”等字样。通过此方法一般可以规避“阴阳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有了上述明确的约定,法院一般都会以“阴合同”做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但是,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建议买卖合同双方应在有税务专长的律师指导下进行合同避税,注意分寸。

  (二)只看房屋不看证引发纠纷

  房屋权属证书是出售方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买卖合同谈判的基础,因此查看房产证是每个购房者必须做的第一件事。

  2008年2月,李某通过某房屋经纪公司购买住宅,经纪公司告知李某“王某在某生活区有一套住宅出售”,中介随即约见王某见面商谈。次日上午,李某与中介一起来到王某居住的房屋,查看了房屋情况,商定价格为38万元,并约定“李某预付部分房价款8万元,当日下午王某将房产证交付王某,王某收到房产证后一次性付清余款30万元”。

  三方返回经纪公司后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书》,李某向王某交付房款8万元。当日下午,李某与王某联系房产证事宜,却再也找不到王某。心急如焚的李某与中介四处查问,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竟然是租住他人的。在这一起案件中,不管李某还是中介均未查看王某是否持有所售房屋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如果任何一方认真审查房产证,李某不可能如此轻易得手。

  还有的在买卖中对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不放心,购房者对房产证的真伪不易辨认,在付款之前时,一定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证、核实房产证真伪以及是否设有抵押或被查封等情况。

  (三)“小产权房”交易引发纠纷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其用地的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往往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有的根本就没有任何机构颁发的房产证,只有当地政府的宅基地批文等文件可以证明拟出售房屋确系出卖人所有。相对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所以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以价格低廉而备受青睐,在房屋买卖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但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一定冲击,扰乱了正规房地产市场秩序。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小产权房没有房屋建设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在平时居住中相安无事,一旦发生纠纷被起诉,法院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往往难以找到处理纠纷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在面临房屋拆迁,还可能承担没有拆迁补偿的风险。

  当然购买小产权房的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上述可以预见和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房屋买卖双方是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恰当规避和防范。合同务必做到万无一失,因此国家法律是不太愿意保护你在此情况下的权利的,一切得靠你自己的合同约定了,合同就成了你在发生纠纷时唯一的救命稻草了。

  目前昆明市场上已存在大量的小产权房,有甚至是比较大规模或成片区式的开发,其建筑质量、物管水平、基础配套已与商品房没有什么差别了。政府对此一直也未予追究,实际上持的是默许的态度。另外,再加之昆明被批准为城乡统筹改革特区,昆明正在试行的城乡一体化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大趋势,综合这些背景我个人认为昆明的小产权房问题迟早将由法律的后台走向前台,由不合法变为合法。因为政策总是在变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政策明确变动之前购买小产权房的您最好不要发生纠纷,即使要发生纠纷也应当在纠纷发生之前掌握住对你对有利的武器——合同!

  (四)共同共有人未同意引发纠纷

  房屋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也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过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多以家庭成员中的一人作为产权人,有的登记了共有权人,有的则根本没有登记共有权人而实际上是有共有权人的,因此,很难通过房产证直接查清房屋所有权人员。

  对这类案件,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特别是房价涨跌较大、出卖一方准备在离婚前转移财产以及个别子女处分父母房产的情况下,出卖方常以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反悔,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以至出现子女告父母,丈夫诉妻子,卖房者主动起诉说自己卖房违了法等情况。法庭上,被告不仅对原告的诉称一概认可,还主动替原告说话,极力促成原告胜诉。原被告双方配合默契、唱双簧,目标都在于收回你已购买或许已经入住的房屋。

  余某在其丈夫去世后,与其子生活在一起。2005年3月,余某将原有房屋卖与郑某,郑某搬进去居住。2006年底,因城市规划,该区被划归新城区,房价也飞涨。后其子以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其享有继承权,母亲私自处分房屋产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遂起诉余某,请求法院认定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对购买共同共有房屋,仅在善意取得情形下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因此,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应尽可能的让家庭成员书面声明、集体签名同意,以减少买房纠纷。

  (五)一房多买与双倍返还

  王女士看中一套房,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了20万元首付款。一段时间后,房价上涨,王女士觉得很值,然而就在她满心欢喜地等着收房时,有一天却发现一位姓李的先生搬进她买下的那套房开始装修。更让她惊讶的是,李先生还给她看了他名下的房产证。到有关部门一查,房屋产权确实已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原来,开发商虽与王女士签订了售房合同,但后来见房价上涨,便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前来买房的李先生,并且为李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现实中遭遇王女士这种情形的也时有发生,这被称为“一房二卖”。

  在这种情形下,房子究竟属于谁?由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王女士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只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却并没有取得对房子的物权。而李先生虽然订合同在后,却由于已办理产权登记,因而他现在是房子的合法主人。但王女士也不是只能自认吃亏,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她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让先买者也能先得,法律为买方设定了一个保护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王女士在购房之初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未经她同意将房屋卖给他人的就属无效行为了。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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