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买房、买车而贷款的人多不胜数,但是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本意不在于买房,而是为了骗取贷款的,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为了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骗取贷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二手房买卖是真实的,买房人只是为了多贷款,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骗取贷款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2)如果二手房买卖是假的,房屋买卖行为是虚假的,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北京法院必要时可发出司法建议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在审理程序上是否追加银行等信贷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倾向性意见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牵连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必然涉及设置抵押权的房屋返还问题,故不宜完全割裂两者在处理上的关联性。上海高院也曾在《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交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法院可将诉讼情况告知担保权人。若担保权人就此提出诉讼请求的,可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担保权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应尽可能查明房屋上设定的权利,并在处理时予以考量。”故法院审理中应在查明房屋上设定权利情况的同时,可告知担保权人涉讼情况,由其自行作出决定。若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抵押借款合同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