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买卖中,要是因为买家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买家违约吗?卖家能否向其索赔,要求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张先生和“妻子”买了王女士的房子,可是一直没带着妻子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一纸诉状将王女士起诉到海淀法院,认为王女士隐瞒房屋性质导致他被限购。近日法院查明,张先生根本就没结婚,且户口在外地,不符合购房条件,张先生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不赔偿王女士15万元损失。
买卖双方互索赔偿
张先生2012年来京工作,户籍并未迁来北京。2012年6月,张先生经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6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订金100万元。同年10月,张先生以王女士虚假告知该房屋属于公寓,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还订金100万元并赔偿其资金收益损失20万元。
王女士辩称,签订合同前,她已明确告知张先生房屋的情况,出示了房产证,张先生告知王女士其家庭有在北京市购房的资格,双方才签订合同,且张先生于2012年7月通过购房资格审验,合同也办理完网签手续。王女士也曾配合张先生一起去房管局办过户,但由于张先生的妻子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未果。王女士的房屋已停止出租,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其租金损失,因此王女士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支付的订金100万元不予返还,并赔偿她的损失15万元。张先生针对反诉辩称,合同无法履行是王女士的原因造成,其伪造事实情况,并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合同可以履行,他仍同意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买房人故意隐瞒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为未婚,无本市购房资格。在办理网签后,因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张先生的妻子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手续,但其妻子没有到,以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张先生不具有本市购房资格,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要求解除两份合同,法院予以支持。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张先生无购房资格,并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王女士收取的订金应当退还。
对于赔偿问题,王女士已尽到告知义务,而张先生申请办理了限购房屋的购房人资格核验,提交的信息与其真实情况也不符,足以认定张先生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因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租金损失15万元,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